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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乐游戏登录:最高法院发布的26个保全与执行指导性案例汇总!(截至2025年4月)保全与执行

来源:多乐游戏登录    发布时间:2025-07-02 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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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51-256号),作为第45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办理类似案件时参照。经笔者梳理,截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与保全、执行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共26个。笔者梳理了上述26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供读者朋友参考。

  李晓玲、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当作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

  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无另外的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

  1.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

  2.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1.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诉称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还有是不是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相应的责任一并予以审查。

  2.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能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没办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能够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最终靠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拍卖平台做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努力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2月19日发布)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2月19日发布)

  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2月1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犯权利的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能采用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1.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由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可以将案件指定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推进执破衔接。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1.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引导各方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执行实施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人民法院处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大量车位时,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综合考量所涉车位性质、小区车位配比、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零拍卖等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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